婚礼前一日因琐事闹掰,男方起诉追讨37万元,法院判女方返还3万元
发布时间:2025-03-13 10:12:28来源: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情侣婚前一日吵架而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本计划携手步入婚姻殿堂的一对恋人,在婚礼前夕因琐事争吵,男方愤而取消婚宴,随后起诉女方,要求返还彩礼、见面礼、婚纱照费用、酒店定金等共计 37 万元。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女方仅需返还 3 万元彩礼。
据悉,许某与郭某自 2021 年开始相恋,感情升温迅速,很快便开启同居生活。2023 年 10 月,两人谈婚论嫁,郭某收取了订婚礼、彩礼等相关财物,双方还拍摄了婚纱照,并原定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举行婚礼。然而,就在婚礼前一天,两人因琐事发生激烈争吵,男方许某自行联系酒店取消了婚宴。
婚礼取消后,许某及其母亲将郭某告上法庭,诉求包括返还 15 万元彩礼、价值 3.09 万元的首饰与手机款、三年间转账及礼金 11.67 万元,同时要求女方赔偿酒店定金、婚纱照损失 2.6 万元,并返还代付房租 5.71 万元,上述金额合计 37.57 万元。
面对男方诉求,郭某回应称,彩礼已用于置办嫁妆与酒席,首饰、手机是节日赠礼,转账多用于日常消费;婚纱照现存男方家中,酒店定金因男方单方取消不应由自己负责;房租则是共同承担,且自己曾出资 10 万元装修男方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母亲在婚礼前两个月转账的 15 万元,依据金额和时间节点,认定为彩礼。但鉴于双方同居长达三年,女方将部分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与房屋装修,法院综合考量后酌情扣减,判决返还 3 万元。
对于男方主张的首饰、手机等消费行为,法院认为其均发生于特定的节假日,实属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礼物,男方主张返还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而男方主张返还相恋期间的见面礼、压岁钱及转款,考虑到男方也曾收取女方家的见面礼及女方转账 10 万多元,结合男方转款时各种亲昵备注,其所转款项系为表达或者增进双方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法院也不予支持。
此外,由于婚纱照已拍摄且成片存于男方处,且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婚礼取消的过错在于女方,故对于原告要求返还酒席定金及婚纱照拍摄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同时,现有在案证据显示许某与郭某存在共同居住生活之事实,郭某亦曾支付两人在外的租房费用,故对于许某主张返还租房款的主张,法院也不予支持。
婚约财产纠纷涉及彩礼、订婚礼物、共同筹备婚礼的费用等财物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彩礼作为传统婚俗的组成部分,其本质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需要综合考量双方是否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实际用途及对家庭的影响。
闵行法院法官提醒,在婚恋过程中的财物往来,双方应增强证据意识,明确财物性质,可通过书面协议或转账备注等方式,避免情感与金钱产生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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